购买土地,纳税人能否为购买方?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5-26
浏览次数:
问:我单位购买了国资办出售的土地,开具不动产发票时,纳税人能否为我公司?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因此,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国资办应作为营业税的纳税人,你单位作为购买土地一方不是营业税的纳税人,在开具不动产发票缴纳税款时,纳税人不能为你单位。但合同双方可以根据协定,约定税款的实际承担者,也就是税负转嫁。
上一篇:抵免限额应如何计算?
下一篇:对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五个年度内进行抵免的时间应如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