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50号)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他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境内单位,其发生的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工作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