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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用过固定资产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6-22     浏览次数:

  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一款: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虽然明确了适用税率,但未说明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明示,谢谢!

  答: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应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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