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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认定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8-21     浏览次数:

         问:我单位新成立于09年7月30日,是生产加工型企业,有固定经营场所,注册资金为10万元,税证于8月10日办理完毕,会计核算健全,已有90万元的产品合同定单,于8月12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暂定为一般纳税人,但主管局领导说是我们不符合认定标准,要求我们要在实际销售收入达到50万元,按3%的税率在税局代开增值专票并缴纳税款后才可申请暂定为一般纳税人。我查看了增值税有关转型文件,我单位应该已符合有关标准。请问象我单位情况可以办理暂定一般纳税人吗?如果不能,应参照的是哪号文件?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国税函【2008】1079号文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因此,你公司可以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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