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辅导> 正文
财税辅导

既有货物销售又有维修业务收入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标准是多少?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1-05-17     浏览次数:

  问:既有货物销售又有维修业务收入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是要求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还是80万元?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2.除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因此,上述公司一般纳税人强制认定的销售额是50万元还是80万元,应根据销售货物、维修业务二者所占的比重进行判定。

上一篇:发生红字冲回的销项税额能否申请退税?
下一篇:免税期内查出的少报利润是否在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