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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期内查出的少报利润是否在补税?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9-09     浏览次数:

         问:现有一公司享受免二减三的所得税优惠政策,2005和2006年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2007至2009年减半征收。现国税稽查查出2006年企业少报利润10万元,对这少报的利润要按33%补征企业所得税?还是能继续享受免征?
 
         答:因2006年免征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少报利润但实际未造成少缴税款,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酌情罚款,不需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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