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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售非普通住房是否适用财税[2008]137号文规定?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11-06     浏览次数:

 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文件中个人出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的规定是否包含个人出售非普通住房的情况?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为适当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负担,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房地产交易环节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

  一、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

  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上述规定仅对契税限定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并未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限定必须是普通住房,因此,个人出售非普通住房也可以适用这两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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