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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1-12-13     浏览次数:

  问:关于再生资源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规定,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该政策明确规定只执行到2010年底,目前尚无其他新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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