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百货公司实行统一收银,刷卡手续费由百货公司垫付后,再向商家收回。请问:
1、百货公司向商家代收取的刷卡手续费,作为“代收代付”款项处理,不缴纳税金可以吗?
2、如果要缴纳税金,是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欢迎您的提问,答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 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刷卡手续费按刷卡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百货公司统一收银,刷卡手续费由银行向百货公司收取,银行将手续费票据交付给百货公司,该费用应由百货公司承担。百货公司支付刷卡手续费后,再向商家收取,应界定为向商家取得的返还收入,应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