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2008年度支付07年收入的合理佣金,在08年税前列支。但是税务在检查时,说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该部分费用与08年度收入无关,应当在07年汇缴时调整到07年列支,不允许在08年度税前扣除,并且以后也不允许扣除,佣金的支付都是本年支付上年的这样做对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中收入与支出的关联、配比等原则要求,并非所有的企业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一般都只是允许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才允许税前扣除。
据此,贵公司所述情形,将以上年度费用记入当年,不符合收入与支出的关联和配比原则,税务机关处理是正确的。
由于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在纳税年度内发票跨月入账,并不影响当年度所得税的计算。对跨越年度取得发票入账,影响不同纳税年度的配比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所以该类费用不得在支出年度税前扣除,相关参考文件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第079号)一、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第191号)五、关于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应提未提扣除项目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的截止时间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