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辅导> 正文
财税辅导

高级公寓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是否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0-06-01     浏览次数:

  问:建造高级公寓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是否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八条第一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因此,建造高级公寓出售不能免征土地增值税。

上一篇:货物和劳务税常见问题之2010-74
下一篇:随工资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否缴纳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