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辅导> 正文
财税辅导

国企改制后,资产评估增值部份所提折旧是否作纳税调整?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0-12-02     浏览次数:

  问题内容:
  一电力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与省电力公司共同持股,改制过程中发生评估增值,新公司按评估后的价值进行了相应账务处理(未重新建账,只作账务调整),以

后年度按资产新价值所提固定资产折旧是否作纳税调整?

  回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因此,资产评估增值按照新价值计提折旧应做纳税调整。 

上一篇: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要如何开具发票?
下一篇:企业取得的航空搬运费是否为合法的行业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