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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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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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财政机关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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