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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取的纳税义务时间?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3-02     浏览次数: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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