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西南财税咨询网
登录
注册
本站搜索
热门搜索:
小微企业
营增改
出口退税
税务登记
首页
财税法规
地方法规
投资理财
税收优惠
财税新闻
培训考试
电子期刊
特别关注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税辅导
> 正文
财税辅导
电力能源
综合
劳务税
耕地占用税
车船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契税
消费税
房产税
印花税
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财税辅导
房企开发未出售的商品房能否减免土地使用税?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0-03-03 浏览次数: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尚未出售的商品房占用的土地是否能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规定,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未出售的商品房占用的土地不能减免土地使用税。
用户ID
文章ID
文章标题
购买价格
购买时间
微信支付订单号
支付id
支付状态
未付
已付
订单号
支付时间
验证码
看不清楚?
上一篇:
对火电厂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税?
下一篇:
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是否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