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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是否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0-02-25     浏览次数:

           问:根据土地使用税条例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实际拥有的土地缴纳,而我单位2004年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截止到2009年因拆迁问题国土部门尚有土地未交付给我公司,也未给我公司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请问该土地是否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 
              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上述规定,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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