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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未生效期间土地使用税应由谁缴纳?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0-03-11     浏览次数:

            问:A公司欠B公司2000万元,2005年8月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A公司名下的400亩地用于抵偿A公司所欠B公司的债务。A
            公司未提出异议,但由于B公司的原因,土地过户手续一直未办理,土地仍在A公司名下。同时,A、B均未使用上述400亩地,请问在法院《民事裁定书》生效后出现上述情况,土地使用税应由谁缴纳?

              答: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法院将A公司400亩土地用于抵偿B公司债务的裁定生效后,上述土地的使用权即变更为B公司。根据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因此上述土地的城镇使用税应由B公司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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