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应否计征房产税?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11-17
浏览次数: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的相关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一篇:哪些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
下一篇:纳税人新建的房屋如何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