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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新建的房屋如何缴纳房产税?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2-12 浏览次数: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8号第十九条的规定,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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