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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问题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8-05     浏览次数:

  问题:我公司(日资)在大连雇佣日本人,期限3个月,请问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如何确定其纳税义务? 1、该日本人在我公司任职不足183天,但当年合计在华超过183天,请问应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2、如在我公司期间不超过183天,离职后无法确定其在华时间是否超过183天,可否按小于183天确定纳税义务?

  答复:依据中日税收协定有关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的规定,如果日籍雇员的工资全部由你单位支付或负担,则你单位需要在中国扣缴申报他们应纳的个人所得税,这种情况与183天的规定没有关系;在判断外籍个人的纳税义务时,是依据税收协定的规定,如果日籍雇员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超过183天(而不是看在你单位工作时间),其取得的境内外企业支付的工薪所得都需要在中国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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