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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是否可以申请退回?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12-08     浏览次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您多缴了税款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实后给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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