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一:
节日补贴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3号)第二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根据国家税法统一规定,严格按照‘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径掌握执行。除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外,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应一律照章征税。”
上述所指“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包括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及其他。
个人取得的过节补贴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观点二: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
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帖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按此条规定,中秋节发现金属于与任职有关的所得。
据此,要与当月工资合并计为一个月工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观点三:
对于以现金形式发放给职工的福利和奖金等,是需要计入工资薪金交纳个人所得税的。
《个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