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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的离职费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9-02     浏览次数:

   问:我最近从原来单位离职了,请问该企业支付我的离职费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依据财税[2001]157号和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收入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的部分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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