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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涉税问题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7-04-19     浏览次数:

企业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涉税问题

1、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企业的免税收入。第(三)项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企业用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应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7]198号、国税[1998]3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根据以上文件(文件具体内容附后)判断:只有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外,其余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规定,现就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股权奖励
(一)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具体按以下方法确定:
1.
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取得股票当日为非交易时间的,按照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2.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公平市场价格,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二)计算股权奖励应纳税额时,规定月份数按员工在企业的实际工作月份数确定。员工在企业工作月份数超过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二、关于转增股本
(一)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
财税〔2015〕116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三、关于备案办理
(一)获得股权奖励的企业技术人员、企业转增股本涉及的股东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于发生股权奖励、转增股本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
办理股权奖励分期缴税,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股权奖励)》、相关技术人员参与技术活动的说明材料、企业股权奖励计划、能够证明股权或股票价格的有关材料、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说明、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等。

办理转增股本分期缴税,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上年度及转增股本当月企业财务报表、转增股本有关情况说明等。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原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形式审核后退还企业,复印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税务机关留存。

(二)纳税人分期缴税期间需要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应重新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

四、关于代扣代缴
(一)企业在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时,应将纳税人取得股权奖励或转增股本情况单独填列,并在备注栏中注明股权奖励转增股本字样。

(二)纳税人在分期缴税期间取得分红或转让股权的,企业应及时代扣股权奖励或转增股本尚未缴清的个人所得税,并于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本公告自20161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
《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股权奖励)》及填报说明

2. 《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及填报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51116

为落实股权奖励、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方便纳税人理解,现对《公告》中主要问题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国务院第109次常务会议决定,201611日起,将已经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的转增股本、股权奖励分期缴税政策推广到全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规定自201611日起,对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实行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便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操作,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公告》,进一步明确了政策适用范围、计税价格的确定及备案手续办理等相关问题,旨在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简化办理手续。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股权奖励计税价格如何确定

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主要是按照公平市场价格确定。对于上市公司股票,因其流动性较强,其在公开市场的交易价格可以作为其公平市场价格。因此,《公告》规定,对于上市公司股票的价格,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当日为非交易时间的,按照上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但对于非上市公司股权的价格,由于其流动性较差,通常难以找到较为合理的参照价格。因此,《公告》规定,对非上市公司,一般情况下根据个人取得的股权份额所对应的企业净资产确定其公平市场价格。对于企业净资产无法确定的,可以通过最近一段时期企业股东转让股权时的合理转让价格类比确定。若净资产法和类比法都无法确定股权价格的,企业经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可通过其他合理方法确定股权价格。

(二)什么情况下转增股本可以分期缴税

根据《公告》规定,非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且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三)如何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

分期缴税计划由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制定。企业应于发生股权奖励或转增股本次月15日内按照《公告》规定,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分期缴税期间,分期缴税计划需要进行变更调整的,应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四)《公告》的执行时间

《公告》自20161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8]289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庆市信用社在转制为重庆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渝地税发[1998]8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在城市信时社改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以现金或股份及其他形式取得的资产评估增值数额,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城市合作银行负责代扣代缴。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7]19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和单位来文、来电请示,要求对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作出明确法规。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法规〉的通知》(国税发[1994]89)的有关法规执行,没有执行的要尽快纠正。派发红股的股份制企业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应按照税法法规履行扣缴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333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公积金转增资本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青地税四字〔1998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

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3、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帐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帐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1、只有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外,其余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观点:由于记载资金额账簿要按照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之和缴纳,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属于内部调整,并没有增加印花税计税基础,建议无需缴纳印花税,具体请向主管地税机关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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