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自今年7月1日起,国务院出台的6项减税政策之一的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试点政策在全国实施,个人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以下简称税优健康险)的支出,允许按每年最高2400元的限额税前扣除。购买税优健康险,有何好处,如何税前扣除?
好处:减少自付医疗费和个税
购买国家政策大力扶持的税优健康险,有何好处?有关专家介绍,好处有两个,一是获得医疗保险,减少自付医疗费用;二是购买税优健康险的费用可税前扣除,降低了税负。
购买:三类人群适合购买
不是所有商业健康险产品都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根据《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件)规定,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是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开发的、符合一定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该产品需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法》的规定程序上报保监会审批。各保险公司的税优健康险产品一般在名称中会有“个人税收优惠型”字样。
在知道哪些产品是税优健康险产品之后,还要注意适用税优健康险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的范围,包括: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中,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通俗地理解就是“拿工资的”“拿劳务报酬的”和“搞个体经营的”,这几类人群购买税优健康险产品,一年最多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2400元(200元/月)。
根据购买人已有保障项目和保障需求的不同,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共有三类,分别适用于: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特定大额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未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
扣税:购买后应及时申报
在实际处理中,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个人直接购买税优健康险产品,及时向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号。另一种是企业统一为个人购买税优健康险产品,把投保人员名单信息交给保险公司。根据《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税优健康险产品,视同个人购买,按照单位为每一员工购买的保险金额分别计入其工资、薪金,并在2400元/年(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邓勇在参加中国政府网和新华网联合推出的在线访谈节目时提醒纳税人,一旦购买了该保险,要尽快把发票、保险单等凭证交给自己任职或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财务,以便享受税前扣除政策。另外,采取核定征税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也能享受此政策。只要个体工商户业主在购买保险后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情况表即可。
购买税优健康险的纳税人,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有扣缴义务人的个人自行购买、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税优健康险,扣缴义务人在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时,应将当期扣除的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支出金额填至申报表“税前扣除项目”的“其他”列中(需注明商业健康保险扣除金额),并同时填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其中,个人自行购买税优健康险,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保单凭证,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为其税前扣除,不得拒绝。个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且自行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处扣除。
个人未续保或退保的,应于未续保或退保当月告知扣缴义务人终止税优健康险税前扣除。
第二种,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购买税优健康险的支出,在年度申报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享受税前扣除时,应将税优健康险税前扣除金额填至“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行(需注明商业健康保险扣除金额),并同时填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纳税人未续保或退保的,应自行于当月终止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
第三种,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后,也能适用该优惠政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程序相应调减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纳税人未续保或退保的,应当及时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终止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
税务机关提示,购买了税优健康险的纳税人,如果没有按规定完成申报流程,那么无法享受优惠政策。
(信息来源于中国税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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