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辅导> 正文
财税辅导

房地产企业预缴所得税问题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9-02     浏览次数:

某房地产企业2007年商品房预售收入1000万,但在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只申报成本没有申报预售收入。本期开发项目于2008年7月份全部完工。问题1:该企业2007年不如实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可否定性为偷税?如果不定性为偷税,应该如何处理?问题2:企业要求不要预缴,待企业全部清算后再缴纳,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理?可否要求企业预缴200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依据是什么?或者允许待企业全部清算后再缴纳?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8]299号第一条规定:(1)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企业所得税。该企业2007年度未按规定申报预缴,税务机关应作补税罚款处理。(2)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上一篇:08年新办企业是否还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下一篇:旅游公司会议费发票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