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公司销售人员经常组织客户开产品宣传会,由旅游公司代办(因旅游公司订购机票、联系宾馆、餐饮等都有优惠),邀请函、签到表、代办协议等各种会议支持凭证都有,旅游公司开局正式发票,项目会议费。请问专家,这种情况下旅游公司的会议费发票能否在合资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具体依据是什么(适用于合资企业)?
可税前扣除的会议费通常是纳税人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说服力的证明材料的会议费支出,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目前虽没有旅游公司开具的会议费发票不能税前扣除的规定,但如果你公司销售人员经常组织客户开的产品宣传会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费用标准要求相差明显时,该项支出可能不被认定为会议费,而被认定为交际应酬费,为稳妥起见,请扣除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联系以获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