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税法实施条例第23条,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但税法并未明确相关的成本是否可以在当年一次性扣除,或应在收款期限内分摊扣除。比如,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一批货物,货物的成本为6000,分5年收款,每年收款2000。则2008年至2012年每年应确认应纳税收入2000元。但成本6000元应该分年分摊还是可以在2008年一次性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企业应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定成本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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