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为西部新办企业,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而不用罚款或补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的规定:
一、关于纳税检查中查出问题的处理
(一)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以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法规给以处罚。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在减免税期间查出的问题属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额部分,对减税企业、单位要按法规补税、罚款,对免税企业、单位可只作罚款处理;属于亏损年度多报亏损的部分,应依照关于纳税人虚报亏损的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三)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额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基数。
因此,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按上述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