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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境外公司开发系统软件,因此产生的对外支付是否需要预提所得税?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11-25     浏览次数:

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现在因生产经营需要,委托境外一家公司给我们研发设计一套生产管理用系统软件,并签订了委托设计协议,系统软件所有权归我司所有。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下,这种情形的对外支付需要预提所得税吗?

 

回复:

委托境外公司设计软件,软件所有权归贵司所有,这种情况下,判断对外支付是否需要预提所得税,关键看境外公司开发软件的行为是在境内进行还是在境外进行。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为非居民企业,负有纳税义务。判断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基本原则是:(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境外公司接受贵司的委托,开发系统软件,应属于境外公司向贵司提供劳务,如果境外公司开发软件的行为发生在境内,则应认为是来源于境内的所得,该境外公司负有纳税义务,贵司负有扣缴义务;如果境外公司开发软件的行为发生在境外,则应认为是来源于境外的所得,该境外公司没有所得税纳税义务,因此也就不存在预提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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