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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利润,是否还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9-06     浏览次数: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2月22日印发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对于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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