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人员是正常的出国考察,只是通过旅行社而已,问税法上对此有什么相关的规定,在所得税前是否可以列支?
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为防止公款旅游,根据我国以往的管理惯例,出差不能凭旅行社的发票报销。目前也未见到全国有关旅行社发票报销的规定。财税[2004]11号文规定,“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