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分支机构能否就地申报预缴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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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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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们是一家新成立的涉及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关。由于总机构不向分支机构提供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导致分支机构无法正常就地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答: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规定,总机构不向分支机构提供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导致分支机构无法正常就地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如该二级分支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可以确定为应就地申报预缴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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