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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认定高新企业可享受税率优惠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10-29     浏览次数:


  “我们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但没有设立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这种情况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税收优惠?”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很多高新技术企业都有类似疑问。记者昨天从税务部门了解到,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但经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仍可享受15%的优惠税率,而且取消了对高新技术企业必须设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限制。
    据了解,今年4月,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对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作出了明确界定,改变了过去只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办法,取消了地域界限,不分区内区外,实行统一认定,共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所以,只要经过认定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无论是否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都可以适用15%的优惠税率。
    根据《办法》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深圳高新技术产业一直领先全国,经过认定的企业约3300家,产值总量继续居全国各大城市之首。但深圳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布在深圳各工业区,高新园区内的企业占比不到一半,《办法》的出台,将使得目前经过认定的3300余家高新企业中有一半以上享受到此项优惠。
    规定详解
    高新企业如何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要在国家重点支持的8大高新技术领域内,并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人员构成方面,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须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研发投入上,企业近3年的研发费用占销售总额的比例,根据其年销售收入从高到低,分为不低于3%、4%、6%三个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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