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规定,农业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33%)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家庭农场实际上交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主营业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主营业利润=主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
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
[例]某农场1994年1-11月份已累计实现利润5100000元,已预缴所得税1683000元。12月31日有关损益类科目余额如下:
营业收入 480000元
营业成本 220000元
营业费用 26000元
营业税金及附加 21000元
其他业务收入 18000元
其他业务支出 12000元
管理费用 6000元
财务费用 4000元
投资收益 180000元(其中160000元为从联营方分得的税后利润)
营业外收入 8000元
营业外支出 11000元
另外,企业本月收到家庭农场上交利润280000元,作会计分录:
借:待转家庭农场上交款 280000
贷:本年利润 280000
年度终了后进行汇算清缴时发现企业有一笔80000元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已在税前列支。
月末,企业将损益类各科目余额结转到“本年利润”,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收入 480000
其他业务收入 18000
投资收益 180000
营业外收入 8000
贷:本年利润 686000
借:本年利润 300000
贷:营业成本 220000
营业费用 26000
营业税金及附加 21000
其他业务支出 12000
管理费用 6000
财务费用 4000
营业外支出 11000
则12月份应纳税额为:
利润总额=686000+280000-300000=666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666000-160000(税后利润)=506000元
应纳税额=506000×33%=166980元
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16698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66980
同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本年利润 166980
贷:所得税 166980
企业按规定预缴本月份所得税税额时,则: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66980
贷:银行存款 166980
年度终了后,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对于发现的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则全年应纳税额为:
利润总额=5100000+666000=5766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5766000-160000(税后利润)+80000(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5686000元
应纳税额=5686000×33%=1876380元
应补缴税款=1876380-(1683000+166980)=26400元
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264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6400
同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本年利润 26400
贷:所得税 26400
按规定,对于企业少缴的税款,应于下年度补缴。实际补缴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6400
贷:银行存款 26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