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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11-12     浏览次数:

  按规定,农业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33%)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家庭农场实际上交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主营业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主营业利润=主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
  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
  [例]某农场1994年1-11月份已累计实现利润5100000元,已预缴所得税1683000元。12月31日有关损益类科目余额如下:
  营业收入         480000元
营业成本         220000元
营业费用         26000元
营业税金及附加      21000元
其他业务收入       18000元
其他业务支出       12000元
管理费用          6000元
财务费用          4000元
投资收益         180000元(其中160000元为从联营方分得的税后利润)
  营业外收入         8000元
营业外支出        11000元
  另外,企业本月收到家庭农场上交利润280000元,作会计分录:
  借:待转家庭农场上交款  280000
   贷:本年利润       280000
  年度终了后进行汇算清缴时发现企业有一笔80000元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已在税前列支。
  月末,企业将损益类各科目余额结转到“本年利润”,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收入       480000
   其他业务收入     18000
   投资收益       180000
   营业外收入      8000
   贷:本年利润       686000
  借:本年利润       300000
   贷:营业成本       220000
  营业费用       26000
   营业税金及附加    21000
   其他业务支出     12000
   管理费用       6000
   财务费用       4000
   营业外支出      11000
  则12月份应纳税额为:
  利润总额=686000+280000-300000=666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666000-160000(税后利润)=506000元
  应纳税额=506000×33%=166980元
  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16698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66980
  同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本年利润       166980
   贷:所得税        166980
  企业按规定预缴本月份所得税税额时,则: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66980
   贷:银行存款       166980
  年度终了后,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对于发现的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则全年应纳税额为:
  利润总额=5100000+666000=5766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5766000-160000(税后利润)+80000(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5686000元
  应纳税额=5686000×33%=1876380元
  应补缴税款=1876380-(1683000+166980)=26400元
  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264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6400
  同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本年利润       26400
   贷:所得税        26400
  按规定,对于企业少缴的税款,应于下年度补缴。实际补缴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6400
   贷:银行存款       26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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