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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期结汇的投资收益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11-13     浏览次数:

  远期结售汇业务是客户发生下列外汇收支:1.贸易项下的收支; 2.非贸易项下的收支; 3.偿还银行自身的境内外汇贷款; 4.偿还经国家外汇管理局登记的境外借款; 5.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外汇收支。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协议,约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期限及汇率,到期时按照该协议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售汇业务。其到期时按照协议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售汇损益属于汇兑损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远期结汇取得的收益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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