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商品做宣传品或礼品要缴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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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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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纳税人发生的外购商品做为宣传品或礼品送给客户,在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科目分别核算,是否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如何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企业将外购的商品做为宣传品或礼品送给客户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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