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九)其他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由此可见,企业取得的上述奖励金不属于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的财政性资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08]159号)第十条不征税收入的具体确认指出:“新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不征税收入’概念。实施条例将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拨款,界定为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面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拨款,原则上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对企业拨付的各种价格补贴、税收返还等财政性资金,这样有利于加强财政补贴收入和减免税的规范管理,同时与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处理保持一致;二是对于一些国家重点支持的政策性补贴以及税收返还等,为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需要,有可能也给予不征税收入的待遇,但这种待遇应由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来明确。”因此,企业取得的上述奖励金不属于新企业所得税法规规定的不征税收入。
因此,企业从政府取得的各类奖金、扶持资金,除按照税法及其有关文件规定不征企业所得税的外,应并入取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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