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享受抵免所得税的国产设备的后续处理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12-16
浏览次数:
问:我公司2007年度购入国产设备300万元,经税务机关批准已抵免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2008年,我公司被另一公司吸收合并,请问:合并时我公司是否要将已抵免的所得税退还?
|
答:对外资企业根据原企业所得税法做出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488号)规定:四、合并、分立企业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一)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的,合并、分立前企业尚未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可在财税字[2000]4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延续抵免期限的剩余年限内,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延续抵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第七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71号)规定,合并前企业的债权和债务,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由合并后的企业承继。 根据上述的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后,被另一家企业吸收合并,虽然其设备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但不属于上述已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应补缴其已抵免税款之规定的范畴,我们理解不应补缴其已抵免的税款。
对内资企业根据原企业所得税法做出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文件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国税发[2000]119号规定,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 因此,对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内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后,被另一家企业吸收合并,虽然其设备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但不属于上述已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应补缴其已抵免税款之规定的范畴,我们理解不应补缴其已抵免的税款。
| | | |
上一篇:内资变外资影响企业所得税优惠吗?
下一篇:租入固定资产维修费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