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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入固定资产维修费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12-16     浏览次数:

无论是企业所得税法还是会计制度都规定“长期待摊费用”核算内容是"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改建)支出”。但是,我公司发生的维修费用主要是针对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场地和排水沟,而场地能否算为租入的固定资产?另外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我公司发生的维修费用明显不符合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的规定,首先没有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其次场地地面的破损是经常性的,对它进行的维修并没有延长其使用年限。那么这项费用是否属于长期待摊费用?如果不属于长期待摊费用能否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复: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房屋、建筑物是指供生产、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建筑物包括:塔、池、槽、井、架、棚、场、路、桥、平台、码头、船坞、涵洞、加油站以及独立于房屋和机器设备之外的管道、烟囱、围墙等。据此,你公司租赁使用的场地和排水沟,性质上应属于固定资产。对场地和排水沟的维修,目的在于能够使其平整,增长使用时间。因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及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发生的维修费用属于长期待摊费用,应凭能够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发生的真实、合规凭据,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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