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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但未上缴的排污费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12-23     浏览次数:

 问:我单位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69号)及《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取的应交排污费,由于现在经济不景气,购货单位欠我单位货款很多,目前无力上缴。请问:提取的应交排污费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企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的范畴?能否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上述规定不仅强调按“法律、行政规定提取”而且强调“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所以企业只有实际提取并实际用于专项目的的资金才能申报税前扣除,如果用于其他用途的,则不能扣除,已经扣除的,则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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