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上述规定不仅强调按“法律、行政规定提取”而且强调“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所以企业只有实际提取并实际用于专项目的的资金才能申报税前扣除,如果用于其他用途的,则不能扣除,已经扣除的,则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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