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辅导> 正文
财税辅导

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问题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12-28     浏览次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国税函〔2008〕819号),具体规定如下:
    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企业,按开票金额2.5%预征企业所得税。
    该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一)项中“开票金额3.3%预征所得税”同时废止。

上一篇:提取但未上缴的排污费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下一篇: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开办费如何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