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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开办费如何扣除?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12-28     浏览次数:

 原政策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新税法不再将开办费列举为长期待摊费用,与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处理一致,即企业可以从生产经营当期一次性扣除。对于企业新法实施后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可在2008年度一次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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