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开办费是否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不短于3年在税前扣除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不再将开办费列举为长期待摊费用,与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处理一致,即企业的开办费可以在当期一次性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新成立的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可在当期一次性扣除;之前成立的企业发生的截止2007年12月31日尚未扣除的开办费余额部分,在实行新税法后仍执行“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的原规定,在剩余期限内分期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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