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假设有一企业2008年实现销售收入20000万元,发生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80万元,请问,如何计算税前扣除的数额?如果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为200万元,税前扣除的数额又是多少?
答:1、如果当年的业务招待费为80万元:
20000×5‰=100,80×60%=48,100>48,则只能在税前扣除48万元。
2、如果当年的业务招待费为200万元:
20000×5‰=100,200×60%=120,100<120,则只能在税前扣除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