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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1-13     浏览次数: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我市对合理工资薪金支出暂定为:由企业董事会、行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国资委、财政和劳动等部门确定的工资薪金。在其确定的标准范围内实际支出的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企业必须提供员工工资薪金确定标准的相关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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