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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财税[2008]149号文规定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3-13     浏览次数:

        问:我公司是专门为出口的水果进行检验、清洗,分类并重新包装的业务。请问这部份的收入是否属于财税[2008]149号文规定的“农产品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初加工范围”,即一种植类/(二)园艺植物初加工/第2点规定的“水果初加工。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切块(片),分类,储藏保鲜速冻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果浆果汁果仁坚果”。税局说我公司只是对出口水果进行清洗,分类和包装,属于缴纳营业税的服务业范畴。因此不属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范围免征企业所得税。请我公司的这部份收入是否属于上述规定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初加工范围?

        答:农产品的初加工,是指对农产品一次性的不涉及农产品内在成分改变的加工,一般只是使农产品发生量的变化而不发生质的变化。  对你公司的业务,如单纯为客户对水果进行检验、清洗、分类、包装而不出口销售的,属于缴纳营业税的服务业范畴,不得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税收优惠;如对水果进行检验、清洗、分类、包装并出口销售的,属于缴纳增值税的业务范畴,因此可按财税[2008]149号文规定“水果初加工”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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