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辅导> 正文
财税辅导

所得税季度预缴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3-16     浏览次数:

问: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表(A),在第一季度填报时,本季度有利润,但2007年还有可弥补的亏损,那弥补数应该在那一栏反应出来呢

 
答: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规定,企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而‘实际利润额’是指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8]635号已将3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 由于目前使用的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表(A类)无“弥补亏损”栏,因此可先计算一季度利润弥补2007年待弥补亏损,再将计算出的实际金额填入“实际利润额”累计栏。

上一篇:是否属于财税[2008]149号文规定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
下一篇:企业自行处置资产是否缴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