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纳税注意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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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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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税收管理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包人、承包人、劳务提供方、劳务受让方、款项支付人等利益主体。与以前的有关规定相比,《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以下简称《办法》)有较大变化。笔者认为非居民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纳税主体是确 定纳税义务的前提,非居民应首先关注是否在中国境内负有纳税义务。非居民分为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 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发生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企业和个人应对照以上规定,依据外国企业在境内是否设立机构、场所以及个人是否有住所来判定非居民纳税人。如符合条件,则应当依照《办法》规定服从税务机关对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的税源管理、申报征收管理和 跟踪管理。
非居民业务涉及各方应及时办理五类备案手续
非居民大多数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具有承包工程工期短、流动性大的特 点,税务机关一般采取源头控管的措施。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的发包方、劳务受让方和款项支付人,一般是中国境内机构和个人,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报告表备案。主要有《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 《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项目执行进度、支付人名称及其支付款项金额、支付日期、非居民申报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等内容。
与非居民发生业务往来的境内机构或个人应当关注的是,在项目合同签订后、业务变更时、取得付款时、项目完工时以及发现与非居民不属于同一主管税务机关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非居民企业应自行证明能否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是否缴税,除按照所得税法规定以外,还必须按照与相关国家(地区)的税收协定(税收安排)判断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如果在中国境内不构成常设机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经营所得就不缴税。非居民企业依据税收协定在中国境内未构成常设机构,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提交 《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报告表》,并附送居民身份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资料。非居民企业未按上述规定提交报告表及有关证明资料,或因项目执行发生变更等情形不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的,不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税款。
非居民纳税人应当关注,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前提是居民身份证明,没有适合的身份证明则不能享受税收协定规定的优惠待遇,同时,不能出于避税目的通过频繁变更居民身份滥用税收协定。
指定扣缴人应依法履行扣缴义务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具体规定了三类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没有办理税务登 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办法》规定,工程价 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所在地县(区)以上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支付人符合指定扣缴的三种情形之一的,可指定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并将《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通知书》送达被指定方。指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 资料。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或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非居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缴纳。
扣缴义务人应高度关注税务机关的指定扣缴,如果接到税务机关送达《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通知书》,就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在款项支付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扣缴相关税款。
营业税和增值税扣缴人应要求对方提供证明材料
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应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如果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或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非居民进行营业税或增 值税纳税申报,应当如实填写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附送相关资料。工程作业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与非居民签订合同时需要关注,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各类证明材料,如对方不能提供,则应当向对方明确自己的税款扣缴义务。
工程作业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应当关注的是,在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 内,未能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证明资料的,应履行营业税或增值税扣缴义务:(一)非居民纳税人境内机构和个人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及其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资料;(二)非居民委托境内机构和个人代理事项委托书及受托方的认可证明。工程作业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应高度关注此项规定, 及时取得非居民的各类证明材料,如果非居民不能提供相关证明,在款项支付时则要及时扣缴相应的营业税和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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