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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残疾人员享受加计扣除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5-21     浏览次数:

  我是一家电子生产企业的财务人员。前不久,公司决定安置一批残疾人员上岗工作。请问,我们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按100%加计扣除须符合什么条件?

  答: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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